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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性心理学和性行为学的角度来看,所谓正常,绝不能仅仅看一方当事人是否获得美好的感受,更要看一起过性生活的双方是否共同参与、共同享有、共同快乐。最常见的例子是:有些丈夫像强奸一样跟妻子过性生活。如果只看丈夫,他的行为很普通,跟以前一样,而且确实获得了性高潮,那么这次性生活对他来说是再正常不过了。但是妻子呢?除了真正的受虐待狂,天下哪有一个女人会因此而快乐?所以“婚内强奸”是不正常的,在有的国家还是犯罪。反过来,不论夫妻的具体性生活方式多么奇特,多么罕见,只要是同享同乐(绝不能有丝毫勉强),那么就毫无疑问是正常的。 目前经常出现一些丈夫“开发”妻子的现象。尤其是一些被各种色情材料欺骗了的丈夫,总是想“多来几招”。妻子明明不愿意,他们却总是说:“女人都要假装不愿意,做多了就愿意了。”甚至说:“坚持就是胜利。”这种想法和做法都是不正常的,因为丈夫是在用一时的新奇损害着整个爱情与婚姻。当然,也有一些妻子是由于自身的观念问题而无法与丈夫共享性生活。最常见的是由于对性生活存在种种错误看法,逐渐自己压抑了自己,形成“性冷淡”或缺乏性高潮。如果丈夫恰好也是性欲低下,那么双方相安无事,不能说是不正常。但多数丈夫对性生活的需求总是比较强烈的,如果双方感情较好,婚姻很有价值,那么妻子的性冷淡当然就是不正常的。近年来,关于各种性变态的知识流传开了。许多夫妻看了一些关于变态性行为的描述,就开始怀疑自己或对方在夫妻性生活中的某些表现,例如有些丈夫喜欢在性生活中采用剧烈的动作,甚至显得狂躁、粗俗、疯癫或者有意伤人,有些妻子则是喜欢丈夫这样做,不这样反而不容易达到性高潮。还有一些夫妻正好相反。这能叫变态的“施虐狂”与“受虐狂”吗?再如,有些丈夫一回家就喜欢脱得光光的,这是“露阴癖”吗?有的丈夫喜欢探究妻子的阴部甚至内阴,这是“窥阴癖”吗?还有许多行为,如果单从表面看,跟书里写的性变态确实有相似之处,那么如何来判断是否正常呢? 一般来说,真正的性变态有五大特征。第一,当事人并不是因为喜欢做某种事才去做的,而是被某种力量所强迫所驱使,自己也难以改正。第二,当事人既不会“预谋”,也不会客观地考虑所带来的后果。第三,当事人的行为是一贯的,没有明确原因的。第四,当事人常常用变态行为来取代大部分现实性生活,例如真正的施虐狂和受虐狂往往并不真去性交,露阴癖和窥阴癖则是根本就不会触及对方。第五,当事人一般不选择对象,既不是只对妻了,也不是只对外人。 如果不符合这五个特征,那么在社会上发生的事就纯粹是流氓犯罪,应予严惩;在夫妻间发生的事有的确实是虐待或伤害犯罪,但大多数恐怕是对性生活方式有某种偏爱,或者形成了某种习惯,应该通过双方沟通与交流来协调。 从性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所谓夫妻性生活中的不正常现象,许多是由于双方的性别差异年龄差异、家庭背景和社会阶层差异所造成的,往往不是任何一方的个人错误。例如,性生活必须充满激情,但是男人常常把激情理解为动作上的“发狠”,而女人却往往认为应该是心灵上的“过电”或“爆炸”。再如,丈夫常常相信:不同的动作肯定会带来不同的效果,而妻子则认为:情感上的、持续的相互感应才是最好的效果。如果夫妻双方对这种深刻的性别差异缺乏理解,就很容易误认为对方是不正常的,甚至误认为“天下异性都好,只有我这个配偶才坏”。 此外,人们常常忽视或者没有想过:在不同社会阶层中成长起来的人,常常会有非常不同的性行为方式和性习惯,而且往往是终生都难以改变。如果两个出身于不同阶层的人结成夫妻,又不懂阶层差异,就很容易在正常这个问题上出现矛盾。即使是同一阶层的夫妻,当有一方开始采取其他阶层的性行为方式时,另一方也会认为他(她)是不正常。例如体力劳动者阶层一般认为,自我刺激(“手淫”)是没本事的人才干,性幻想是“这山望着那山高”,性爱抚则是“瞎耽误时间”。他们讲求直接和效率。脑力劳动者阶层往往正相反,讲求变化和情趣,对各种性方式的禁忌相当少。如果一对夫妻中出现其他阶层的性习惯,那么至少可能有一方会觉得,这是不尊重我的社会人格与地位。 总而言之,如果夫妻对是否正常非要弄个水落石出,那么就必须从性医学、性心理学和性社会学的不同角度来全面思考。如果情况并不严重,那么对一般夫妻来说就不必深究。相信自己相信对方,相信双方的情感,足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