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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性欲实为报复:生活中不乏这种实例,男女双方因婚后发现某一方曾隐瞒有伤自己自尊的行为,不能谅解对方,自然便有诸多事端生起。女性对此,最多不过吵闹、出走或是提出离婚之类,而男性往往会在此中搞点性报复。他们既不高声吵闹,亦不打架伤人,而是多次地、连续性地强迫妻子过性生活,有的甚至发展为性变态而对妻子进行性折磨,以惩罚、报复妻子对自己的“不贞”。在此种状态下生活的女性,其痛苦是不堪设想的。 造成婚姻内强迫性行为的原因,不止上述几种,而是繁多复杂的。故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应对症处理,分类指导。如果是夫妻情感尚可,只是性欲反差过大或以性强暴为消除烦恼手段者,女性应从劝告、解释做起,以期获得丈夫的谅解。但女性同时又要把性生活安排好,尽量做到双方基本满意。如果夫妻情感已经破裂,女性又经常遭到丈夫的性强暴,惟一的办法就是尽快冲出“围城”,以维护自己的性权利。作为男性,无论与妻子感情如何,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在婚内对妻子实施性强暴,都是兽性的表露,应该受到道德和社会规范的遣责而自我约束。 有关专家认为,婚姻内的强暴比我们所见的婚外强奸案多得多。“婚内强奸”如果构成犯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犯罪的对象是配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应该有同居的义务,以强奸论处从理论上是讲不通的。第二,从司法实践角度看,如果“婚内强奸”构成犯罪,有些问题不好认定和处理。 也有专家认为,妻子在婚内性生活中可以说“不”,因为夫妻关系不完全等同于性关系,甚至不是一种债权关系。当然,也不能置夫妻婚姻关系而不顾,把任何情况下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都判为“婚内强奸”,否则男人的性权利无从体现。 相关专家也发表了比较系统的看法: 现在,许多男性虽然承认女性在其他一切方面都应该具有独立人格,应该与男性平等,却惟独在性生活中“寸步不让”。他们认为女性的性意愿只应该是为男性服务。首先必须满足男性的性意愿,因此她无权为自己选择一切。有一些女性也这样认识自己要求自己,觉得只有这样才是恪守妇道,才能表现出女性的温柔善良。 实际上,这种说法违反了人类的性进化规律与进化成果,同时也违背了人性,更是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雌性动物由于缺乏有效的反抗手段,即使真有独立自主的性意愿,也是空话,无法实现。但人类女性却与男性一样,可以运用双手有效地抗拒不符合自己意愿的性交。现代女性更拥有与男性同样的智慧、技能和法律武器,来实现自己的性意愿。因此女性的性意愿就不再仅仅是一种可能,而是现实的存在;也不再是必须靠男性照顾或恩赐才能获得的,而是女性生来就具有的。性意愿已成为女性独立人格和平等地位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尺度。男性是否承认和尊重它,社会是否支持和保护它,已经成为一个民族文明程度、是否尊重人权、尊重人性的重要标志之一。 女性的性意愿由此可见是不可侵犯的。它首先表现为:任何违背女性意愿而与她发生的性交,都是强奸,都是犯罪,不管这种行为打着什么幌子,有什么“理由”;不管它有多么“温柔”,事后给多少“补偿”;也不管它发生在恋爱期间还是非自愿婚姻中。对于这一原则,我们的社会已经充分认识到并不懈地努力实行,而有一些女性由于种种顾虑,不敢与强奸作斗争。其实,你越不坚持自己的性意愿,坏人越胆大,也越容易得逞,最终损害的还是自己。 女性的性意愿在婚内也同样不可侵犯。这是因为女性具有与男性不同的性反应周期。女性不但需要和重视自己的性高潮,更需要和重视性交前的充分的身心准备,情绪积聚与气氛烘托。尤其是在性高潮以后的消退期中,女性需要和重视对性交过程的玩味、理解和进一步的体验,需要和重视夫妻心理和情感的进一步交流。唯此才能顺利地结束全过程,才能获得良好的感受,进而形成积极的反馈,为下一次性过程提供更好的身心基础。不这样,女性的性反应周期就不会顺利完成,更谈不到获得美好感受与积极反馈。一个真正爱自己妻子的男性,应该也完全可以自觉地、充分地尊重和顺应她这样的性意愿。任何粗暴性交,自私性交或无情性交,都是构成对妻子性意愿的违背与侵犯,其中严重的无异于婚内强奸。 一些发达国家在妇女运动推动下,已经把婚内强奸定为犯罪。我国法律虽然尚无明确规定,但任何一条法律也没有授予丈夫强行性交的权利,更没有规定妻子反抗丈夫的强行性交是违法或损害丈夫的权利。 一项调查显示,都市女性中,对“婚内强奸”这一敏感的家庭暴力问题,赞成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达到了七成。从调查结果来看,七成受访者认为存在“婚内强奸”现象,且赞成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越年轻、学历越高、收入越高的人越赞同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但已婚人士对此的态度要比未婚人士保守。(来源:私房话 sifanghua.com) 一位长期从事检察工作的专家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法律上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有些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无婚姻关系的女性,而我国显然不是这样规定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