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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并不意味着丈夫可以任意支配妻子的人格和意志,双方自愿是夫妻进行性生活的前提,这也是已婚妇女人格独立和人身自由的起码要求。对妇女来说,任何情况下的强奸都构成对其身体尊严的侵犯,我们绝不能基于封建的传统观念而对婚内强奸这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置若罔闻! 一位资深法官谈到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甲男和乙女恋爱多年,但乙女不想过早结婚,因为她考上了研究生,她想拿到硕士文凭以后再结婚。甲男怕乙女将来变心,便提议先办结婚登记手续,两人暂时不在一起同居。乙女同意了甲男的这一请求,双方去领了结婚证。后来,甲男的母亲给他出主意,说只有煮熟的鸭子才不会飞,甲男遂按照母亲的授意把乙女强奸了。乙女一气之下状告甲男强奸她。法官们在讨论这个案子时争论得面红耳赤,一种意见认为,甲男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双方已经领取了结婚证,从法律上确立了夫妻关系,丈夫有权利跟妻子过性生活。甲男强奸乙女的行为属于不适当,但尚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甲男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因为双方早已约定暂时不同居,甲男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违背乙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乙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当然应以强奸罪论处。 为什么会形成如此针锋相对的观点?恐怕还要从观念上去找原因。对于婚内强迫性行为这一伊甸园上空的阴影,呼唤法律的正义之剑已势在必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