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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她的三个困惑: 对于刘嘉琪与小叔子的感情问题,我以为,刘是一个有文化的人,应该明白孩子的科学由来—他不是性爱的结果,不应该错觉为他是连接自己与小叔子的感情纽带。如果刘已经爱上了小叔子,她有没有承受与小叔子的妻子竞争的承受力?能不能面对社会的压力?能不能承受自身的道德感?从刘嘉琪的性格看,她应试着抽身出来,坦然地面对生活。当然刘嘉琪还可以走出男女关系的传统套路,以开放的心态处理自己与小叔子的关系,在人格上互相尊重和欣赏,将男女间的美好交往,发展成超越于性爱之上的友谊。只是,如果刘嘉琪和周纬伦不能脱俗,而刘更不愿伤害到周的妻子,其上策应该是少交往。 那么她的孩子与她的丈夫及她的小叔子是什么关系呢? 如文中所述,刘嘉琪的遭遇得到了小叔子夫妇的同情,使她在小叔子的帮助下,以人工授精的方式得到了自己的孩子。但就生育行为而言,她的丈夫不能接受来自别人的孩子。在这个问题上,她与丈夫再次陷入了血缘与性与生育结合的陷阱,在心理上将人工授精等同于现实的性结合,这相当于宣判了这孩子是个“非婚生子女”。 提供精子者能否算是父亲? 按照国际惯例, (1)精子的提供者一般是匿名的; (2)法律一般承认的是法律的父亲,而不是精子的自然提供者。当然,亲情成立的前提是父亲和母亲的知情与同意。如果孩子的出生是法律父亲不知情的,那么当不能参照法律意义上的亲情规定。但是,法律并不认为谁提供精子谁就必须承担“父亲”的职责,如果这样,谁还会为需要精子者无偿捐助呢?事实上,按照当时小叔子夫妇的行为,他们作为精子的捐助者,并没有附加日后承担养育孩子的责任。所以,从法律上说,小叔子不是孩子的父亲。 至于如果小叔子愿意负担一部分孩子的费用,孩子的母亲又同意接受的话,那是一种捐助行为——在邻居之间都可以产生,这还要由当事人——刘嘉琪、小叔子夫妇(必须是夫妇)来协商解决。也就是说,从法律上看,刘嘉琪没有权利向小叔子提出孩子的抚养要求,小叔子也无权要求孩子判给他抚养。 一个现代女性,应首先对自己负责,千万别把命运系于他人哪怕是自己的丈夫和子女的身上。 |
